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3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桂财监〔2025〕11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5〕113号
当事人:深圳德之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曾用名:广西德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7BTY836K
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312号7D
(原实际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5幢1006、1102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桂德道审字[2024]01022901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8,000元),未对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确认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无对预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函证的记录,也未执行替代程序;未执行存货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程序;未获取长期应付款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检查;未获取营业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等依据;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期末余额测算程序、无形资产摊销测算程序、短期借款利息测算程序。
(二)你所出具的桂德道审字[2023]031801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7,500元),银行存款大额余额账户未实施函证且无合理原因说明;在建工程未执行实地察看程序,未检查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未对利息资本化条件进行复核,检查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是否正确;未实施截止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未实施应交税费测算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期将水系修复工程项目的利息支出计入资本公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30日